第一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从严从简,规范并节俭一切开支,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凡收费项目及标准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第三条 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要按程序办事,开支必须有预算,对预算调整要经学校会议研究或专项请示报告,审计处要对各部门和教学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支付,维护合同管理的严肃性。
第五条 各类收费项目都要申报、审批、公示。任何部门、教学系或个人不准借学校名义私自签订合同、私立收费项目,不准设立“小金库”,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实行主批人签批制度。各部门和教学系要按项目确定一名主批人和一名报账员,主批人对票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条 加强审批权限管理。严格按照《吕梁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承办人、事项分管负责人、主批人要签字,学校领导签批权限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支出院长签批,3千元以上(含3千元)或各种奖励、补助、讲学等支出分管校领导签批,3千元以下的支出票据主批人签批。1千元以上(含1千元)开支直接支付到购货单位或承办人公务卡。
第八条 严格杜绝年终突击报账。任何部门和教学系都要按项目计划时间、项目进度支出,各类票据必须在本项工作完成后2个月内(寒暑假期在开学后1个月内)报销,无正当理由超期后将不予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山西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飞机票或超等级火车卧铺票要分管领导批准,参加会议必须附会议通知,主批人要认真审核。
第十条 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必须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按项目管理执行,报销时附请示报告、会议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决算报告等。
第十一条 日常办公费用。办公用品、印刷费、消耗材料等报销时要有明细单,明细单上要有开票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学术讲座费。报销时讲座人要签字,要提供讲座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学校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类工资、奖励、补助等,要依法纳税。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发放各种奖励、补助等时,要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报销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并附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即: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要严格按照省、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所在地的住宿费票据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含工程项目)采购。各种设备、图书、建设工程、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各类维修等,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报帐时审计处、国资处会签,要附采购(工程)合同、招投标手续、询价报告、验收报告、审计意见等相关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要有入库手续,报销单要单独开票、单独填写,不能和消耗材料粘在一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教学系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要在每月26日前报财务处,下个月支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教学系不准报销礼品、土特产、烟酒、纪念品、贺卡、台挂历、旅游公司票据、出租车票据等。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教学系对借款要严格控制,杜绝私人借款或长期拖欠公款的现象。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要加强对欠费学生的管理,负责督促本系学生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要统一写出简要说明。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教学系的行政负责人(或主批人)是财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教学系的各项财务活动负责,要防范风险,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