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吕梁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2012-09-01 19:49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和鼓励青年学生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推动学生中积极因素的持续增长,促进青年学生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在读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和奖金等奖励,以达到鼓励先进、激发成长的目的。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学校奖励设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

第五条 集体奖项设有“先进班集体”、“吕梁学院奖”综合奖,“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先进班级”、“劳动教育先进班级”单项奖。

第六条 个人奖项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吕梁学院院长奖”、“优秀毕业生”综合奖,“学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道德风尚奖”单项奖。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其他奖项。

第三章 集体奖项评选条件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被评定为A类班级且满足如下条件:

(一)班风好。全班同学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积极开展良好班风建设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全班同学能按规定交纳学杂费。

(二)学风正。全班同学专业思想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率、上自习率在90%以上,考试不及格人数少且各科考试成绩领先同专业其他班级,积极实践,共同探索,科技创新活动有特色、有成果。

(三)凝聚力强。班委会、团支部工作配合协调,班干部能以身作则,敢于管理,善于沟通,勤于服务,全班同学关系和谐,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类创建、竞赛、评比等活动。

(四)文体卫生优。全班学生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种课外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出操率、体育达标率均在80%以上,维护校园优美环境,讲究个人卫生,班级所属宿舍70%以上被评为文明宿舍,且无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

(五)安全意识高。学生能学习和掌握大学生安全知识,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学年内无人为安全事故发生。

(六)社会实践积极。全班学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劳动中能保证时间,保证质量。

(七)班主任工作严谨。班主任热爱学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学生的年度鉴定、班组评议、入学注册、各种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能做到按要求、按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无违规操作现象,班级管理档案健全,班主任教育管理工作手册记载详实,能对学生认真进行学业、就业、创业指导。

第九条 “吕梁学院奖”评选条件

“吕梁学院奖”是学校授予学生班级的最高荣誉,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级,可参加“吕梁学院奖”评选。

(一)在校期间班级建设成绩突出,班级各项工作在全系名列前茅。

(二)当学年被评为“先进班集体”。

(三)班主任工作热情高,思路清晰,方法得当,既能深入细致做学生工作,又有开拓创新精神,获得学生普遍认可。

第十条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主任认真负责,经常深入学生公寓,监督、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工作,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多方面问题。

(二)班干部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创建活动,能协助配合公寓管理中心检查、督促本班所属宿舍卫生、安全情况。

(三)班集体凝聚力强,学生对宿舍的责任感、荣誉感、归属感强。

(四)班级所属宿舍80%及以上被评为文明宿舍,且无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

第十一条 “劳动教育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能贯彻劳动教育精神,目标明确。

(二)班内学生劳动观念强,纪律严明,态度端正,协作互助,显示出良好的的精神风貌。

(三)班内学生严格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排的劳动任务完成质量好。

(四)全班出勤率在98%以上,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能够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劳动教育中的各种问题。

(六)勤于思考,认真总结,能写出有典型性的汇报材料。

第四章 个人奖项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

(二)个人素养高:明礼诚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四)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出操率在98%以上,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创建活动。

(五)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六)一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总人数的15%以内。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一)—(五)条。

(二)上一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班集体,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各方面能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关心并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积极承担学校社会工作。

(五)一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总人数的30%以内。

第十四条 “吕梁学院院长奖”评选条件

“吕梁学院院长奖”是学校给予在校大学生的最高荣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吕梁学院院长奖”评选。

(一)在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部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在同学中有很高威信,各方面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各方面考核优秀。

(二)当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满足下列任一款: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获得过全国或省级科技竞赛奖;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在国家教育部等单位举办的重大赛事中获奖;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有突出创新成果;学术研究成果在核心学术期刊或报刊上发表,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或体育等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有突出成绩;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有突出事迹。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专科生已获得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吕梁学院院长奖”荣誉称号至少一次,本科生至少两次。

(二)毕业当年具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第十六条 “学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担任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办事公正,工作卓有成效。

(二)积极承担学校社会工作,在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中表现突出,事迹感人,深得师生认可,在学校产生较大影响。

(三)一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学期平均)名次在本班总人数的50%以内。

第十七条 “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道德风尚奖”评选。

(一)在学校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事迹典型。

(二)在校内外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扶贫帮弱等高尚行为,受到表扬或表彰。

(三)在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典型,在学校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章 评选的组织、表彰奖励及要求

第十八条 各教学系成立由系领导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励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评选比例、名额

(一)“先进班集体”:表彰名额为班级总数的15%,“先进班集体”班主任即为当年“优秀班主任”。

(二)“吕梁学院奖”:各教学系从当学年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中推荐1个参加全校评选,通过答辩、评议、审核等程序,确定表彰名单,名额为全校15个,宁缺毋滥。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名额分别为学生总数的3%,获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另增评1名“优秀学生干部”。

(四)“吕梁学院院长奖”:各教学系从当学年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分别推荐1名作为候选对象,参加全校评选,通过答辩、评议、审核等程序,确定表彰名单,名额为全校20名,宁缺毋滥。

(五)毕业班级不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吕梁学院院长奖”、“吕梁学院奖”奖项。

(六)集体、个人单项奖不限定名额和比例,各教学系在集体、个人申报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评选要求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受记过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优。

(二)本学年内班级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取消该班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资格,所在宿舍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取消宿舍成员评优资格。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每人只可获取一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项的评选,均需个人、集体先行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的方法,非毕业班的评选,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毕业班于每年6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系将初步评选结果向全系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连同各班当学年两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一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缺额不递补,拟表彰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向国家和省推荐的各种表彰名单,在符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下,优先从“吕梁学院奖”、“吕梁学院院长奖”奖项中产生,名额不够下达指标时,再从相应的奖项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吕梁学院院长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300元/人;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奖励500元/班作为班级建设费;获得“吕梁学院奖”、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奖励2000元/班作为班级建设费。所有奖励以最高限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须填写相应奖项审批表,一式两份,附典型材料一份,一并交学生工作部(处),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个人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操作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经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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