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
2014-09-01 19:47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于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自宣布处分之日起。毕业班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者;

(三)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造成后果者;

(四)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者;

(五)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七)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八)吸毒者;

(九)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等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者;

(十)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且情节严重者。

第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为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裁决为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三)被裁决为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裁决为单独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重复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两人及两人以上团伙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作案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即使未取得财物,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在100元以下,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购买赃物在100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限期退回赃物,逾期不退者,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携带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围观助威,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群殴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十六)打架后,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造成困难者,加重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十七)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十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

第十四条 无故旷课、缺勤,经教育不改者,一学期累计旷课、缺勤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达10学时以下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考场要求,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听监考教师劝阻且出言或动手伤害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干扰教师正常阅卷、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师评判成绩或私自修改考试成绩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场内偷看他人答案,或被查出夹带、带电子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不论是否使用均属考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七)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请人代考、代别人考试、组织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以零分记,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行为低劣、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良、举止不文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有其他有碍观瞻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理纠缠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强行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或介绍、提供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或访问不健康网站,或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行为不检点、举止猥亵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于过失,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校园环境卫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抽烟、吐痰、随意丢弃垃圾、给公共场所造成损坏或造成不良影响,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饮酒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摔酒瓶、砸东西、烧东西、从楼内向楼外掷杂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内交通规则或在非体育活动场所打球、踢球等,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习期间以及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意外事故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个人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发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三人以上)外出活动,组织者要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生事故,由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缺乏个人信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各种签约、履行合约中,擅自违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种评优、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撤消处分等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仿他人签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其他违纪学生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依照《吕梁学院公寓管理规定》处罚细则,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滋事,引发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向有关人员行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草坪、树林中生火做饭、举行篝火晚会等活动,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不遵守校园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翻越阳台、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外非正规水域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破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视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经有关部门确认应予退学、休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者,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规定,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于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建立的计算机局域网,学校将强行拆除,相关设备由学校代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并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者,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规定论处;

(五)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制作和传播、复制黄色制品,建立黄色网站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使用计算机玩游戏、观看影视碟片或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减免、加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考试违纪、作弊处分除外):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班主任、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条按高限加重一级处分:

(一)触犯本规定一条中两款或两条以上规定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情节恶劣者;

(五)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三学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优秀,思想积极进步,情操高尚,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无其它违纪行为,按下列撤消处分条件可申请撤消处分:

(一)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已满半年,且在处分期内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可申请撤消处分;

(二)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已满一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撤消处分:

1、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立功表现,并具有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证明且得到学校确认者;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文体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3、获得校级以上通令嘉奖者;

4、受处分期内的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且该学年德育素质测评结果为优秀者;

5、报考硕士研究生及第二学位,达到国家划定录取分数线者;

6、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者;

7、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国家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者。

第五章 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本系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跨系之间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系范围,由保卫处牵头调查,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取证;

(三)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部门负责向学生工作部(处)和有关系(部)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在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五日内,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拟给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由系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拟给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决定;拟给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复审,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经终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10天期限内离校,拒不执行者,校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相关部门报省教育厅;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八)各教学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1、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2、违纪学生的检查;3、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写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并发文。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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