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山西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晋财教〔2010〕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按照要求如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校申贷学生相关信息、报表、报告,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等。
(二)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组织各教学系报送申贷学生信息。
(三)根据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学校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四)与财务处配合,审核、统计到款信息。
(五)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组织各教学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诚信美德,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五条 各教学系学工办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系学工办职责:
(一)负责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建立学生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档案。
(二)负责借款人资格认定,组织借款人参与各种调查、签约活动。
(三)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专业、转校、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四)负责贷款回执单的收回及协助录入工作。
(五)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六)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中的作用,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七)协助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已被我校正式录取或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首次贷款时,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学生不可以中途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新学年需续贷,要提交续贷申请。续贷申请办理程序:每年6月初在生源地学生在线系统中填写续贷申请(要详细说明情况,字数不超过200字),申请金额必须与学费和住宿费相符;6月30日前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审核完后再由省资助中心进行终审;学生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是否通过,未通过学生请及时查看修改并重新提交等待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于8月初到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心办理续贷。
第五章 贷款使用范围、金额、利率、期限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按实际应交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申请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按照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学生,需要到贷款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原贷款宽限期为两年的尚未进入还款本期的助学贷款(即借款学生未毕业或已毕业但仍在两年宽限期内的贷款),借款学生要向贷款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变更还款计划申请,办理变更还款计划手续,将宽限期延长1年。
第十四条 在学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新生或在校生,当年度不得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偿还与违约后果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原则上,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学生将不能予以毕业。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如需提前还款,学生登陆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允许,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某借款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提前还款,不收取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下月首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违约后果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于201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