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助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管理、筹集和使用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学校、校友会以及校内各单位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鼓励和帮助学生勤奋学习,引导学生充分发展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纪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院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接待和咨询。
第二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热心人士筹集学生奖助学金。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超越工作权限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六条 为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奖助学金名称统一定为:“吕梁学院×××奖(助)学金”,特殊情况应经校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
第三章 奖助学金类别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奖助学金类别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
(五)专业助学金
(六)勤工助学金
(七)社会奖助学金
第八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均有权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各项奖助学金的具体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模范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自强自立,学习成绩优良,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每学期内参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五)原则上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各类奖助学金(不包括专业助学金、勤工助学金):
(一)上学年度文化课考试成绩未达评定条件者。
(二)本学年度留降级者。
(三)上学年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未达合格者(残疾学生及其他特殊体质学生除外)。
(四)有违纪行为者(受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受记过处分两年内,受留校察看三年内)。
(五)上学年度任一学期学生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的成员。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由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督查。系学生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本系奖助学金评审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奖助学金的评定应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金、专业助学金的考核、发放办法另行制定)的评审,依据如下程序进行:各教学系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助学金种类、名额、申报条件→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填写各班组织评议、评比→各教学系进行初评→本系内公示初评结果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审定→审核后全校公示→无异议后送财务处发放。社会奖助学金同时报送奖助学金出资单位或个人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对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院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奖助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助金及证书,审批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证书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学生自受奖之日起一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学校将终止发给其奖助学金,并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获得者的主要事迹由校、系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