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吕梁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2-09-01 19:40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爱、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当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健康者,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当到财务部门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注册。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当及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提出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由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处务会讨论,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开学后两周(含两周)以上无故不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每学期开学时,各教学系须将学生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人数及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视情况做出学籍异动处理。

(七)学生未经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 在学生考勤工作中,各教学系要加强领导,严格实施。班干部要认真填写《班级日志》,每周一上午将《学生管理检查表》交系办公室备案。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的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以一定比例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并将旷课记录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规定:

(一)病假: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并附医疗证明(须盖公章)。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四)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五)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记载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管理档案。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采用五级计分制计分,即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计算学生所修课程门数应以学期为单位,即按教学计划一学期修完的课程算作一门。按教学计划需要几个学期讲授完的课程,每个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除主考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它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应不低于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思想品德课、劳动教育课为必修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及格者可给予学分。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疗室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体育教研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安排。

第十九条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Office)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计算机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修《大学生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按等级考试成绩记载。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的计算机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计算机语言》课程,按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时需重修,重修及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重修考试不单独安排,只允许跟随相应年级(学期)进行。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一条 英语、体育、思想政治教育等全校公共课开设系、教研室在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成绩录入,并将成绩单加盖公章后,送交学生所在系、教务处等部门。重修课考试成绩要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系或教研室要及时组织教师进行定时、定点集体阅卷,当场登分。试卷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更不能带回家中阅卷。评卷结束后,应当即针对不及格答卷重点复查,经确认无误后,由系或教研室拆卷登分上报。登分上报后,一般不予查卷,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学生试卷在学生毕业两年后,可按规定销毁。系级学籍簿在学生毕业一年后由各教学系移交校综合档案室留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抽查未到课次数达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缓考:

1、家中发生突发事件,非本人处理不可者;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系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

3、因公事学校通知暂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办理缓考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必须事先持有效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三联),因病申请缓考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系主任审核批示“情况属实”字样,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

2、经教务处批准后,缓考申请表一联留教务处备案,一联由学生留存,一联由学生送达本系履行缓考登记,并履行请假登记手续。

3、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四)凡旷考的学生,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成绩栏内注明“旷考”字样外,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五)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成绩栏内注明“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经本人申请,如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重修机会。

(六)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请人代考、代别人考试、组织作弊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积作为学生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积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积。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积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的平均学分积。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原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不满一学年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升本学生;

(三)拟转入不现招生类别者;

(四)正在进行学籍处理者;

(五)退学、开除学籍者。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每学年开学前,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编入拟转入系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取得的学分处理办法为:A类课程可以免修,B类课程一般不能免修,C、D类由转入系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未办理正式手续之前,已到其他院校就读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转学工作程序: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转入本校者,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材料:

1、转学申请;

2、拟转入学校出具关于同意接收学生转学的函;

3、转出学校同意学生转出的函;

4、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

5、“高等学校招生新生简明录取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6、思想品德鉴定;

7、近期体检证明。

(五)转学者,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欠费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入学第一学期不能休学,如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按第九条处理);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然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办公室,经所在系和校医疗室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系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课程考试。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的一切行为自行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六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一年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含不申请补考课程)学分,各学期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且门数达到6门以上(含6门)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第三十六条第7款规定的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允许转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保留学籍),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间的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如本人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可按较高一次的成绩进行记载并进行该学期各项测评。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上报学校,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包括意外伤残)等不符合体检标准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和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欠费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节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二条 对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总学分或未修完必修课学分的学生(达到第三十六条第7款者除外),允许延期毕业,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学生要求延读,须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管理。学生延读期间,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或必修课学分而又不愿延读者,或者虽然延读一年而仍未能完成学业者。

(二)根据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在某一方面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

第四十四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帮助其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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