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吕梁学院中层干部管理规定
2013-11-13 12:44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系统的干部培养和选拔、管理和监督、考核和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任命和行政聘任的中层副处以上干部。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学校党委对全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是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交流、政审等工作,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

第二章 干部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的可以提任副处级职务。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 干部培养教育

第六条 理想信念教育要贯穿于干部培养和教育的全过程,同时注重党性和道德的教育,着力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素养和能力素质。

第七条 干部培养实行全面提高、重点培养的原则,对看得准、有潜力、确实有真才实学的干部,要重点加以培养。

第八条 强化干部实践锻炼,积极为干部锻炼成长搭建平台。

第九条 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 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及考核制度。

(一)党校培训制度。定期举办中层干部培训班,组织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等。必要时要进行相应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

(二)岗前培训制度。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

(三)选调培训制度。选调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

(四)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党总支为单位建立中层干部中心学习组,每两月集中学习一次。

(五)自学制度。中层干部要按照党委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六)干部年度学习考核制度。干部学习考核坚持专门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态度和成绩记入本个《干部学习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可以经过民主推荐方式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进行填票推荐。

(二)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票及谈话推荐结果,综合分析推荐情况。

(四)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提拔任职的,可以由党委组织部综合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等意见推荐提名,经党委会讨论确定,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可以经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考察对象。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实施方法等。

(二)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答辩或考试、民主测评。

(四)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德的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实施考察工作。

(四)书面征求纪委和计生部门的意见。

(五)进行任前档案审核。

(六)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行专项德的考核考察。

(七)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或者分管领导负责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会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 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征询意见,其他需报上级组织审核和备案的干部的选任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负责对新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干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新任干部试用期制度。

新提拔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均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期之日算起;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度。

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学校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每年年终要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任职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教学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由党委安排,各党总支组织,各党总支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中层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外出,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外出,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两天以上的,同时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报告。中层干部因私外出,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一)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班子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二)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主要包括:突发性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人或班子成员在思想、工作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等。其中突发性的重大安全事故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校领导和组织部与有关干部进行谈话。对中层干部的谈话主要包括:了解情况、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心谈话、职务调整谈话、离任谈话等。

(二)分管校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听课制度和联系学生班级制度。

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干部听课和联系学生班级制度,树立一切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成人的师德新风尚,深入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实实在在为学生帮扶解难、言传身教、引领助力。中层干部听课和联系学生班级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加强干部流动和多岗位锻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中层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轮岗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一个任期满后,可以进行轮岗。在同一岗位达到两个任期的党政管理干部,必须进行轮岗调整。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校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一)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干部辞职。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干部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三十五条 干部考评贯彻以下原则:

坚持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第三十六条 干部考评首要考虑政治标准,注重品行,崇尚实干,突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思想作风、党性修养和勤政廉政。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换届考察、任职考察为重点,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第三十八条 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等,除平时考核外,其他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既要在大事上看德,也要在小节中察德。注重观察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思考,看其见识见解;观察干部对群众的感情,看其品质情怀;观察干部对待名利的态度,看其境界格局;观察干部处理复杂问题的过程和结果,看其能力水平。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德的表现和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学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述廉、述学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评定为优秀的干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改进、降职、辞职、免职或解聘。

第七章 干部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一)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二)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积极推行党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

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中层副职、主持工作的副职离任的,必须要对其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处按照有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中层干部应每年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变化情况,包括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及子女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个人房产等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免职或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转移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科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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