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督促干部履职尽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学校工作,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吕梁学院中层干部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廉为基的用人标准,把师生员工认可和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 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任期考核为重点,结合日常考察和近距离观察干部履职表现,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年度考核是对一年内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履职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评价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简化。
任期考核是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后的考核,任期考核可与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领导班子调整和中层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
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方面设置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政治方向和精神状态两个考核内容。政治方向的评价要点为工作指导思想、政治意识、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精神状态的评价要点为团结协调、艰苦奋斗、以身作则、责任意识。
(二)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贯彻学校发展战略、驾驭全局、处理利益关系、务实创新四个考核内容。贯彻学校发展战略的评价要点为联系本单位实际的贯彻落实能力、自觉性和坚定性。驾驭全局的评价要点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处理利益关系的评价要点为把握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务实创新的评价要点为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善于创新、敢于担当。
(三)工作实绩。
1、党政部门、教辅单位主要包括工作任务的完成、规范化建设和服务工作三个考核内容。工作任务的完成评价要点为重点工作取得突破,常规工作计划条理。规范化建设的评价要点为实施计划管理、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服务工作的评价要点为态度端正、服务主动、快捷高效。
2、教学单位主要包括党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任务的完成,规范化建设,服务社会经济等四个考核内容。党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价要点为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态度、措施、成效。工作任务的完成评价要点为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合作办学、就业工作的态度、办法、成效。规范化建设的评价要点为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态度、办法和成效。服务社会经济的评价要点为社会经济服务态度积极、思路明确、有初步成效。
(四)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反腐倡廉和廉政制度建设两个考核内容。反腐倡廉的评价要点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廉政制度建设的评价要点为建立健全有关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建立党内外监督机制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学等六个方面设置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方向和思想品质两个考核内容。政治方向的评价要点为信念坚定和敢于担当,看干部是否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的政治定力;看干部平时对待工作的态度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的担当能力。思想品质的评价要点为党性修养、道德品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和心理素质四个考核内容。工作思路的评价要点为发展观、政绩观、创新意识。组织协调的评价要点为组织动员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情况。依法办事的评价要点为法制意识、依法办事水平。心理素质的评价要点为意志与自信心、对复杂情况的心理适应能力。
(三)勤。主要包括精神状态、努力程度和工作作风三个考核内容。精神状态的评价要点为责任感、进取心、敬业精神。努力程度的评价要点为勤奋学习、熟悉情况、开拓进取。工作作风的评价要点为深入实际、讲求实效、联系群众。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两个考核内容。履行职责成效的评价要点为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落实促发展情况、个人在班子中发挥的作用。解决复杂问题主要指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矛盾、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两个考核内容。廉洁自律的评价要点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接受监督情况、生活作风。履行廉政职责情况的评价要点为分管范围的廉政建设教育和监督、廉政制度建设。
(六)学。主要包括学习态度与学风。学习态度的评价要点为态度端正,坚持中心组及干部在线学习,坚持理论、业务、实践学习和集中培训。学风的评价要点为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考核采取网上述职、多维度测评、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网上述职主要是指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述职报告上网公示,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评议。
第十二条 多维度测评主要包括校领导测评、考核对象互评、本部门工作人员测评和教职工测评。
第十三条 将多维度测评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1、中层领导班子及中层正职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校领导正职测评权重为10%,校领导副职测评权重为15%,机关职能处室、教辅单位与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互评权重为20%,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测评权重为10%,本部门工作人员测评权重为40%,教职工测评权重为5%。
2、中层副职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校领导正职测评权重为10%,校领导副职测评权重为15%,机关职能处室、教辅单位与教学系干部互评权重为20%,本部门正职测评权重为20%、本部门副职测评权重为20%,本部门工作人员测评权重为10%,教职工测评权重为5%。
第十四条 实绩分析主要是指在广泛收集学校各方面提供的各单位整体情况及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工作目标,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主要是指对多维度测评、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考核对象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的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主观努力。通过对考核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的联系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总体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标准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设置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方向正确,精神状态好。
2、贯彻科学发展观,能驾驭全局,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务实创新。
3、工作任务完成好,工作效果突出,规范化建设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廉政制度建设好。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一般要求在多维度测评中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在90%以上(含90%),且优秀率在75%以上(含75%)。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部门发生安全、稳定方面的责任事故,班子成员受到约谈、诫勉谈话或其他处分的。
2、班子成员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举报并查实的。
3、部门或班子成员受到校内通报以上批评的。
4、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影响学校考核得分的。
5、教学单位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
6、教学单位当年度就业率排名末位的。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方向正确,精神状态良好。
2、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有较强的务实创新能力。
3、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效果较突出,规范化建设重视程度较高。
4、开展反腐倡廉,廉政制度建设良好。
评定为合格等次的,一般要求在多维度测评中合格率与优秀率之和在75%以上(含75%)。
(三)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1、政治方向正确,精神状态一般。
2、基本能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能力一般,基本能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务实创新能力不够强。
3、基本上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一般,规范化建设重视程度一般。
4、基本上做到反腐倡廉、进行廉政制度建设,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在多维度测评中合格率与优秀率之和未达到75%,且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率之和未达到33%的,一般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等次:
1、政治方向上存在一些问题,精神状态差。
2、贯彻科学发展观能力差,缺乏驾驭全局的能力,各种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务实创新能力差。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差,规范化建设不重视。
4、反腐倡廉、进行廉政制度建设上存在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在多维度测评中不合格率达到33%,一般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设置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态度端正,思想品质好。
2、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组织协调,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好。
3、精神状态好,积极努力工作,工作作风好。
4、履行工作职责,善于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突出。
5、廉洁自律好,履行廉政职责好。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一般要求在多维度测评中优秀率与称职率之和在90%以上(含90%),且优秀率在75%以上(含75%)。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教师专技岗位或双肩挑干部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有关年限条件,但不积极努力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未完成本人应承担的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分解具体任务,影响学校得分的。
3、未按规定完成干部听课和联系班级制度规定工作任务的。
4、干部年度学习学分制考核不达合格的。
5、部门考核未达到优秀等次的。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态度端正,思想品质良好。
2、工作思路较清晰,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良好。
3、精神状态良好,努力工作,工作作风较好。
4、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较突出。
5、廉洁自律较好,履行廉政职责良好。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一般要求在多维度测评中优秀率与称职率之和在75%以上(含75%)。
(三)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1、政治态度较端正,思想品质一般。
2、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组织协调能力较差,依法办事能力不够,心理素质较差。
3、精神状态较差, 工作不够努力,工作作风上存在某些不足。
4、基本能履行职责,解决复杂问题一般,工作实绩不够突出。
5、廉洁自律一般,履行廉政职责一般。
在多维度测评中优秀率与称职率之和未达到75%,且基本称职与不称职之和未达到33%的,一般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态度与思想品质存在突出问题。
2、工作缺乏思路,组织协调能力不强,不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差。
3、精神状态不振,工作不努力,工作作风差。
4、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差。
5、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履行廉政职责差。
在多维度测评中不称职率达到33%,一般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考核准备。
做好考核前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总结工作,撰写提交述职报告,并填写《吕梁学院中层领导班子考核登记表》、《吕梁学院中层干部考核登记表》。
第十九条 网上述职。
在规定时间内,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述职报告在校园网上统一进行公示,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评议。
第二十条 多维度测评。
(一)校领导测评。
所有考核对象均要接受校领导的测评。
(二)考核对象互评。
1、中层领导班子之间互评。党政部门、教辅单位与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互评。
2、党政部门、教辅单位与教学单位中层干部之间进行相互测评。
(三)本部门干部、群众测评。
考核对象接受本部门班子成员和本部门全体人员的测评。
(四)教职工测评。
全校教职工对干部进行测评。
第二十一条 信息采集和民意调查。
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收集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信息,进一步采取个别座谈、民意调查等方式更全面地了解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绩分析。
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数据与多维度测评情况进行对照,提出分析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
在全面把握述职内容、多维度测评、个别座谈、资料查阅等考核信息基础上,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数据对比、类别比较、环境、历史等的研究分析,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核结果。
1、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类测评和实绩分析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方案。中层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根据不同类别分组排队,优秀率分别控制在25%、15%以内。
2、召开校党委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反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各党总支,由各党总支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党委会复议。
第二十六条 当年学校开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或换届考察的,不再重复进行年度考核,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专项活动督导以及换届考察等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一)中层领导班子考核为优秀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和奖励。基本合格的,对全体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不合格的,对全体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调整。
(二)中层干部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得参加上一级领导岗位的选拔和竞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
干部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第二十八条 干部考核结果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反馈后,各中层领导班子特别是考核结果在基本称职及以下的,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总结,研究改进措施。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纪检办、组织部、宣传部、工会、院长办、人事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小组成员。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评价以及考核结果的有关评定工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情况。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提任到中层领导岗位工作不满1年的干部,按照试用期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二)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岗位调整的,在现岗位进行考核。
(三)挂职交流的干部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同等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