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计算说明
2016-11-01 10:27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一、工资、绩效工资等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校对发放的工资、绩效工资等按如下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依据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规定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不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可以减除费用3500元后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具体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职工每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上一范围上限

税率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0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

1500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

4500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9000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5000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55000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部分

80000

45%

13505

依上计算方法,我校职工每月工资应缴所得税

职工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数)-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应减除项目-3500元,超过的部分代入税率表进行计税。

 职工半年发放岗位、任务、教学等绩效工资应扣税额为:

 半年扣税额=职工每月应纳税额×6

例:某职工全月工资应发额为3700,个人缴交五险一金比例为23%, 半年发放任务绩效工资为6000, 岗位绩效工资为9500,则该同志发放任务绩效时应纳税所得额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6+3700-3700*23%-3500=349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49×3%=10.47

本次扣税额=10.47×662.82

本次实发任务绩效应扣税款=6000-62.82=5937.18

发放岗位绩效工资时应纳税所得额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9500÷6+6000÷6+3700-3700*23%-3500=1932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932×10%-105=88.2

本次应扣税额=88.2×6-发放任务绩效时已扣税款62.82元=466.38

本次实发岗位绩效应扣税款=9500-466.38=9033.62

二、一次性劳务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发放的一次性劳务按如下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依上计算方法,我校职工

  1.一次性劳务收入4000以内

  职工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例:某职工获得咨询费用4000,则该同志

      职工应纳税额=(4000-800)×20%=640

      税后收入=4000-640=3360

  2.一次性劳务收入4000以上20000以内

  职工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20%

  例:某职工获得翻译报酬8000,则该同志

      职工应纳税额=(8000×80%)×20%=1280

      税后收入=8000-1280=6720

  3.一次性劳务收入20000以上

  职工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超过20 000 至 50 000元部分

30

2000

2

超过50 000元部分

40

7000

  例:某职工获得设计报酬40000,则该同志

      职工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税后收入=40000-760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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