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吕梁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12-11-19 14:59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吕梁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吕梁学院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规范

(一) 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在从事各项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 热爱科学、创新研究。凡吕梁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应具有强烈地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任。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

(二)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 实验记录规范

(一) 实验记录是指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该课题研究的基础资料。完整、准确的实验记录是科学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研究素质和严谨科学态度的表现。

(二) 实验记录应做到正确、无误、及时、真实地记录所有的原始实验内容。

(三) 应定期对实验记录进行数据处理、总结归纳,并有记载。

(四) 计算机处理的资料,如程序设计说明、程序框图、计算结果也要定期整理归纳。

(五) 最终总结的实验结果应做到数据的可重复性。

(六) 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

第六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 积极申报专利,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他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进行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二)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应由本人亲自签名核对,不得替签。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 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第七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的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八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 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九条 宣传保密规范

(一) 正视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抵制和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研究成果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严禁对科研成果进行不实宣传。

(二)对秘密科研成果,人员和单位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师德规范

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严谨求实,绝不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保持优良学术风范,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十一条 加强学术道德的宣传培训工作,倡导科学精神,对高年级本科生开设学术规范教育专门课程。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研究人员、学生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 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专利产品等行为。

(二) 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 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 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 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 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交叉、重复发表。

(八) 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九)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处罚条例

(一) 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 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三) 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与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四)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等。

(六)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学术道德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指导教师和学校将积极配合查清事实。如指导教师和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置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进行界定和认定,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各个学科、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副高及以上人员组成,由相关系(部)推选,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各系可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系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监察室、人事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联合组成,科技产业处作为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广泛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五章 机 制

第十七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须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系主任、分管副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系30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必要时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所在系(部)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各系(部)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处分应由人事处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调查对象涉及各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院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公开听证除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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