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管理,完善我校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吕梁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校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宗旨是协助院长在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在国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的良好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设置、建设及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定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
(四)评定学校科研等学术奖励;
(五)接受学校委托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七)审议、评定学校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受学校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分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总数在21人左右,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委员由院长提名和系(部、所)推荐相结合,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和学科专业分布上的平衡,并尽可能兼顾到系(部、所)的学术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严谨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能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正,认真履行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再担任: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而不再适宜担任委员的;
(三)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四)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十一条 系(部)均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具体人员的产生参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学术委员会与系(部)分学术委员会为学术指导关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系(部)、个人和学术项目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涉及的国家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如涉及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对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或审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会议,可聘请委员以外的其他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质询、参加表决投票的权利。专题会议通过或形成的决议、决定代表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涉及审议及评定事项时,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或咨询之前,有关部门应作好材料准备,并事先提交给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委员会评定、审议或咨询等事项中,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吕梁学院各级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吕梁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