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2014-01-04 14:11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更好地完善我校民主管理制度,推进科学决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我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七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各分工会主席组织,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

教职工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5%--20%,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列入教师编制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应不少于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不少于20%。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犯有错误,不够代表资格的,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销,或更换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本校或离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下次大会前另行补选;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暂不变,必要时原选单位可另行补选,直到任期届满。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条件

(一)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勤奋;

(三)能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六)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及小组讨论。

(二)本校的离休干部、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知名人士等,根据需要,可邀请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三)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均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应按期换届,定期召开。我校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无论何种原因召开或停开教代会和临时代表会议,需经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筹备领导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之一,筹备领导组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

教代会主席团是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负责教代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的机构。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审议大会的重要报告和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议题、议程、条例、规定、制度、方案、决定及决议草案等;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并起草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议题

教代会议题由大会筹备机构在大会召开前,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及学校党政领导的意见,报校党委同意,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提请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团

教代会原则上由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并组成代表团,由所在代表团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需要时,代表团团长可召开代表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有关提案,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精神,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其成员在教职工内产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联席会议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由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并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结合召开,一个代表,双重身份结合。两会主席团、代表团合一,届期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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