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我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文件;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预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培训;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工作;
4、重要人才引进工作;
5、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个人候选人推荐工作。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每年经费的预决算;
2、学校重要项目的大额度贷款;
3、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基本程序
(五)“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六)“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七)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八)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九)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保障机制
(十)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十三)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本暂行办法经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