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吕梁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14-01-15 10:15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师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创建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学校学术气氛,健康、有序、规范地开展好我校的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全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三条 学术活动专指:由学校教学系(部)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活动”)等学术性交流活动。

第四条 学术活动要紧扣学术性主题,贴近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本着“百家争鸣”的原则,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精神,传播新思想、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具有前沿性、科学性和研究性。

第五条 学术活动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六条 邀请的校外专家,应以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学科带头人为主;我校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举办学术研讨会应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为主。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学术活动按校、系(部)两级进行管理。科技产业处负责学术活动的审核、协调与统筹。各系(部)对本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对学术活动的内容和讲座人要严格审查把关,制定学术活动组织方案,确保讲座安全有序进行。

第九条 各类学术活动应有目的按计划开展。各系(部)每年应至少举办学术活动7场,其中,校外专家报告会不少于3场,校内教师报告会不少于4场,全校每年举办学术活动100场以上。

(一)各教学系(部)应在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吕梁学院学术活动计划表》,报科技产业处审查汇总后,科技产业处每学期的第3周发布本学期总体的学术活动计划安排。

(二)各教学系(部)在举办学术活动前1周填写《吕梁学院学术活动申请表》,报送科技产业处备案。

(三)各教学系(部)作为举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学术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宣传工作,并提前3日通过网站发布和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公告,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听讲。

(四)各系(部)要做好师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聆听学术报告要作听讲记录,并组织师生对学术活动主题进行后续的研究讨论,撰写学习体会、文献综述或小论文,作为核准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等的依据。

(五)各系(部)在讲座结束后1周内填写《吕梁学院学术活动总结表》,整理学术活动相关资料(详细讲稿、提纲或PPT课件、讲座照片以及取得的成效等),并报送到科技产业处备案,科技产业处定期汇编。

第十条 各系(部)外请专家开展学术活动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外请专家务必接送时,由各系(部)需雇佣有运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专家的接送工作,配备专职司机,车辆状况良好,保证路途安全。

第十一条 学术研讨会。

(一)承办国内学术研讨会需提前两个月、国际学术研讨会需提前一学期,报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承办会议。

(二)举办单位应向学校提出完整的会议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会议目的、名称、议程、时间、地点、规模、参加者、主要领导、经费来源与预算等。

(三)举办国际性学术研讨会,与会的国外学者应不低于10人,且国别不低于3个;举办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应不低于2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低于10人。

(四)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校成立由院长办公室、科技产业处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筹备工作小组,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学校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执行,认真组织落实每次学术活动。学术活动计划执行中若有变更,须以书面材料做出说明,确保计划实施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由所在系(部)负责管理,原则上要有参会论文。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处在学期末对各系(部)学术活动进行情况予以检查公布,并纳入部门学期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指标。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术报告酬金发放标准。

(一)校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报酬按每场按讲师(包括硕士研究生教师)、副教授、教授300-500元发放。

(二)聘请校外专家来我院做学术报告的,酬金每场3000元,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接待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

(三)特殊情况需提高讲座酬金的,需提前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根据学术活动任务安排,学校每年在各系(部)经费控制本中下拨学术活动专项经费10600元。

第十七条 学校承办的学术研讨会,会议通知必须由学校审定后方可发出。原则上坚持“以会养会”,学校根据会议具体情况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根据晋教财〔2013〕177号通知要求,积极向省教育厅申请专项经费资助,国际级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为5-10万元,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为3-5万元。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的支出,由承办单位与科技产业处会签、分管院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吕梁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院政字〔2012〕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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