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试行)
2013-08-20 10:11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控,确保教学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也适用于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由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部分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担任。

(一)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秘书1名,督导员若干名。

(二)教学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推荐,教务处提名,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聘任,颁发聘书。

(三)教学督导员任期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教学能力和丰富的课堂教学实践经验,尤其是教学评价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明、作风正派、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在群众有一定的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任务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在教务处领导下,依据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就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状态等教学工作实施督导;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规范和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评价;对有关教师的教学表现提出评价意见;总结推广教学先进经验、成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总结;

(二)对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状态、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学校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执行情况,参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四)组织教学督导员听课、评课;参与教师教学质量检查评比和教学竞赛评审。每人每周听课一般不少于3次。

(五)参与教学检查、学期末考试巡视工作,重点检查监考教师履职情况。

(六)召集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专题调研教学单位和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对教学成绩显著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整改建议。构成教学事故的按《吕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七)原则上每月(寒暑假除外)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和相关教学部门反馈情况及建议。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任务

第六条 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 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参与学校有关教育教学会议及系部的教研活动;

(三)督导教师教学工作,听课后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存档;对教师(含外聘)的课堂讲授、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和实验准备、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登分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评价,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及个人;

(四)开展教学相关环节专题调研,每学期至少提交一份相关调研报告,为学校建言献策;

(五)对教学突发事件及时反映并参与对教师和学生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教学单位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积极为教学督导员顺利开展工作做好相关协调、支持、保障工作。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权益、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权益

(一)有权参加各系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教研室活动。

(二)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考场等教学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直接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务处和校领导反映有关问题。

(三)有权调阅教学大纲、教材、教案、作业批改、试题试卷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四)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一)教学督导员在聘用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教学督导任务。学校应按学期为教学督导员(每年按10个月计)根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对贡献突出的教学督导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学校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员应充分尊重,对其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提供所需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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