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学校人事处管理的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管理,校属各部门为独立考勤单位,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选派专人(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考勤登记簿,考勤员要根据教职工签到情况以及请假情况,认真填写考勤簿,登记每个教职工的出勤、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采取日考勤、月上报的方法,当月考勤结果需经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盖章)后于下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不能按时报表的单位工资滞后发放。
第六条 各单位报考勤表时,要附带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审批表》和《销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考勤统计结果应定期在本部门公示,保证考勤工作的透明度。对考勤不严格,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漏报、虚报、谎报),一经查实,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将追究考勤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考勤工作和劳动纪律将作为集体和个人年终考核、评优等各种奖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勤规定
第九条 教职工应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服从工作安排,按时上下班(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课)、擅离职守。
第十条 除专任教师外,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工作日进行考勤(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五天半制)。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的考勤时间为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学校和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教研等活动时间。对于有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既完成教学任务,又参加学习、会议、教研等活动,记为全勤;如果只完成教学任务而不参加学习、会议、教研等活动,缺勤一次视为缺勤一天。对于没有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如不参加学习、会议、教研等活动,缺勤一次视为缺勤一周。缺勤根据实际情况记载为请假或旷工。
第十二条 双肩挑人员既要做好管理工作,又要做好教学工作,除上课时间外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按校长办通知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坐班人员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为迟到,提前下班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为早退。任课教师的上下课迟到早退情况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和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义务劳动等活动,超过规定到达时间即为迟到,提前规定时间退场为早退。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请事假1天计算,迟到早退4-5次按请事假2天计算,迟到早退6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十四条 全校性会议的考勤由会议组织者负责,会后三天内将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备案。任课教师的上下课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月报送人事处(只报送未出勤情况)。坐班制人员的出勤情况由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凡请假半天以上都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审批表》交人事处备案。假满后,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并填写《教职工销假审批表》(附件2),并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假满需要续假的应按照请假的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的,过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请假人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在请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任自负。
第五章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岗休假。
第十八条 请病假、生育假、婚假、工伤假者等,需附交规定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填写《教职工销假审批表》,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7天内部门办理销假手续,7天以上还须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提前返校者,提前销假,请假天数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者,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正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工伤假,应提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育假还须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专任教师请假还须到教务处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普通教职工请假1周(7天)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1周(7天)以上,一个月(30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层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正职审批;超过3天,15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中层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中层正职请假超出3天、副职请假超出15天,按归口分别由书记、院长审批。
第六章 假期的类别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病、处理私事等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分为事假、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等。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七条 病假:教职工因患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1)三天以上至七天以内病假期限须出具校级医院或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七天以上病假期限须出具市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2)在外地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事后须持医院证明及病历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需附交当地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就诊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3)履行病假手续但无诊断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
(4)连续病假在1个月及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须持有原开具诊断书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上班后1个月以内旧病复发又休息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连续病假满5个月以上,病愈上班工作在3个月以内又患病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教职工病假休满六个月仍需休假的,填写《长期病假审批表》(附件3),持有效证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期病假人员病假每满六个月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单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者,学校将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九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对双方初婚并实行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享受婚假15天。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双方符合条件,双方享受。请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生育假:教职工登记结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生育假。女职工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不享受生育假待遇。生育假分为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和流产假。请假时均须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结婚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等。
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产前休息),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者(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增加3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至180天。
2、护理假:妻子晚育,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3、哺乳假: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二次不超过1小时哺乳时间(照顾假),照顾假用于晚上班或早下班。
4、计划生育假
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生意见休假。
5、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流产假。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丧葬假:教职工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葬假3天。家住外地的另加往返路途天数。
第三十三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为准。
第七章 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第三十四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规定
1、当月累计病假超过5天者,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60。(每月按30天计算)。
2、半年累计病假超过10天或年累计病假超过20天者,每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180,每天减发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的1/150。(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按12个月计算,校内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算)。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者或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经市级医院诊断和权威部门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病假期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3,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的,且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连续病假1年以上者,病假期间仅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
5、工作人员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办理。
6、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发现为休病假开假证明,利用病假去谋私利,停发全部工资直至按自动退职处理。
7、年累计病假两个月或连续病假1个月,年终考核不具备评优评先资格,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
8、引进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三十五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规定
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者,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30(每月按30天计算)。
2、半年累计事假超过6天者或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者,每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90,每天减发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的1/75。
3、见习期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4、事假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事假年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
5、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者,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贴和一切福利待遇,按自动离职处理,人事关系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教职工在规定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年可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四年可报销一次。
4、教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境外费用自理。
5、教职工探望父母和配偶的交通费用报销,以其父母和配偶户口所在地为准,如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工作地)不一,应出具相应的工作单位证明和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否则超出部分教职工本人自理。
6、所乘交通工具和路途住宿标准根据我校出差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教职工本人自理。
7、教职工报销探亲交通费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等审批后按学校报销制度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婚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规定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办理有关手续。途中一切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生育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规定的生育假期间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市级医院诊断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病假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超过12个月的按病假处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十条 事假、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等期间停发误餐和就餐补助。
第八章 旷工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者,超假不归者;
3、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者或不能提供有效诊断证明。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5、无故不参加学校或部门安排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集体劳动以及会议者;
6.教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停工、找人代岗(代课)者;
7、进修培训、攻读学位、挂职锻炼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归者;
8、凡因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或被拘留造成缺勤者。
9、请假期满没有办理销假手续者;
第四十二条 旷工期间工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内(含3天)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10;每月旷工累计达4至7天者,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8;每月旷工累计达7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2、半年累计旷工4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者,每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5,每天减发校内岗位津贴的1/10。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15天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4、连续旷工时间达到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5、教职工旷工的,学校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工3天(含3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旷工3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3)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给予留职察看.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期间待遇和审批手续按《吕梁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考勤管理规定扣除的各类款项年终划拨回各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重新分配发放。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之前学校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吕梁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吕梁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
3、《吕梁学院教职工长期病假审批表》
(略)
吕梁学院考勤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端正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决定启用考勤网络管理系统,为做好考勤系统的维护、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系统的管理
1、人事处负责对考勤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技术培训。
2、人事处负责对考勤数据进行审核,按《吕梁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管理,实施奖惩措施。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选派专人负责考勤系统的管理和签到工作,保证考勤数据的真实有效,坚决杜绝虚假。
4、各单位将附相关说明材料的考勤系统统计数据,按考勤报送时间报送人事处。
二、考勤系统使用规定
1、由部门选派专人(1-2名)负责全体员工的签到。实行每日两签到制(即上下午上班分别签到)。
2、签到时间按照校长办通知的上班时间,45分钟内签到,45分钟后签到无效。
3、签到类型分别为:在岗、公差、事假、病假、产假、旷工、进修培训,根据实际出勤状态分别签到。如遇婚丧假按事假选填,并在数据报表中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4、若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签到情况与检查结果不符,每一人次扣减负责签到人员月均岗位津贴的1/3,扣减部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月均岗位津贴的1/2,并按有关考勤规定严肃处理。
5、执行本管理办法扣除的岗位津贴不纳入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三、考勤系统使用方法
1、考勤系统入口在人事处主页,所有教职工均可根据人事处设置的用户编号和密码进入系统,进入系统后可自行修改密码。
2、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指定签到人员可根据出勤情况选项签到,其他教职工可查看签到情况。
3、考勤系统详细使用方法另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