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以下简称ISEC项目)是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内外院校和国际教育专家,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通过教育国际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共同研发并面向部分国内本科院校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我校于2013年经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金办[2013]1018号文件,山西省教育厅晋教高函[2013]19号文件批准开展该项目。
为了适应项目实际需要,进一步推进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改革水平,保证我校ISEC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定位
第一条 ISEC项目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高等教育办学经验,采用国际化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和国际先进的课程体系为特色,旨在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并了解他国价值观、掌握国际事务运作规律和通用规则的国际化创新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条 ISEC项目是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平台,对于更新教学理念,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育我校办学特色,实现“四三二一”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设立吕梁学院ISEC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根据项目需要,整合校内优质资源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按照项目管理模式运作。
三、教学管理
第四条 ISEC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ISEC项目以培养学生出国留学为主要目标,应加强通识课程的双语教学,加大互认学分比例。合理安排课程、组织优质师资开展英语强化教学,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顺利出国。
第六条 ISEC项目学生执行《吕梁学院ISEC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和学业档案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管理。
四、教师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根据《吕梁学院ISEC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会同教务处选定教师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的项目教师任课资格培训。
第八条 取得ISEC项目任课资格的教师在承担项目教学工作期间,相关系部应减少该教师在系部的工作量。
第九条 ISEC项目任课教师的教学业务考核由项目管理部和相关系部共同实施,其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职称评审等挂钩。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再继续承担ISEC项目教学任务。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教师出国培训计划,会同教务处、人事处选派ISEC项目教师中考核优良者出国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外合作院校的联系和有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全体教师及管理人员都要重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参加ISEC项目组织的培训,进一步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且稳定的教师队伍,以适应ISEC项目的办学需要。
五、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负责ISEC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ISEC项目学生执行学校适用于本科学生的管理规定。
六、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ISEC项目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配备人、财、物,项目总体开支以项目收入为限。
第十五条 ISEC项目教学工作、资料室建设、实习实训建设、教师国内外培训、出国学生跟踪管理等经费预算由项目管理部负责按ISEC项目需要编制,财务处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 ISEC项目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计算。经项目管理部和教务处认定的双语或全英语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为学校普通标准教学工作量的2.5倍。
第十七条 ISEC项目学生日常管理经费按学校标准的3倍核定。
第十八条 ISEC项目学生使用的英文教材,需报留学基金委批准备案,由项目管理部按需订购,教材费单独结算。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2013年9月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吕梁学院ISEC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吕梁学院ISEC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吕梁学院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简称ISEC项目),是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金[2013]1018号文件,山西省教育厅晋教高函[2013]19号文件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为完善ISEC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依据《吕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ISEC项目学生,是指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ISEC项目培养模式是指:学生入校后,进入ISEC项目的相应专业学习,执行由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在我校修读培养方案中一、二年级的课程。课程学业达到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后两年的学业。
第四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两年后,未能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则留在我校ISEC项目相应专业继续后两年的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英语学分要求。
第七条 对于达到合作院校入学要求并已经申请办理出国签证的学生,若前三个学期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在第四学期中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此次补考之后,若前三个学期仍有不及格课程,或第四学期有不及格课程,不再增加补考机会,学生可以申请在国外合作院校加修项目管理部和教务处认定的课程,无法加修课程时须回学校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八条 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就读期间,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完成学业后应将成绩单寄送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管理部核查后报教务处备案。如因学生未及时向学校呈交成绩单,导致对该学生的学籍管理出现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转专业与退学
第九条 项目学生可以在项目内申请转专业,但不得跨类别申请或转入项目外专业学习。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ISEC项目专业学习时,学生可以申请退学。项目外学生可以在入学当年申请转入项目专业学习。
第五章 留学与保留学籍
第十条 项目学生英语水平和专业课程达到国外合作大学的入学要求,且品行优良者,学校将为其申请合作大学有条件入学通知书,以便学生准备签证。若学生成绩不合格或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必须待成绩合格或纪律处分撤销以后方能申请和发放国外合作大学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就读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限自入学之日起不超过六年,超过六年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二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获得国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我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未能按时获得国外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可以在当年向项目管理部提出返校重修申请,经批准重修考核合格后,可以毕业,增加的费用(一年的学费)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两年后未能出国的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按《吕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吕梁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ISEC项目学生应当执行《吕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学校其它适用于本科学生的管理规定,其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吕梁学院ISEC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