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事先审批制度。接待单位须事先按要求填写《吕梁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附派出单位公函,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单位校领导批准,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审核后,可到指定地点接待。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报销接待费用。
二、各类公务接待陪同人数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待对象人数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1∕3。
三、严禁超标准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每餐人均标准不得超出100元人民币。
四、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五、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财务处负责审查接待费报销凭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处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吕梁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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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接待对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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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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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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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费预算 |
住宿费预算 |
车辆费预算 |
元 |
元 |
元 |
合计接待费预算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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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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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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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办、院办负责人审核意见 |
负责人: |
说明:此审批单交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