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吕梁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2014-01-14 10:01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基本程序。

第五条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入党;

(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三)确定为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四)接收为预备党员;

(五)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 申请入党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学校在岗教职工、全日制学生、离退休人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入党。

申请入党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党总支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状况、工作学习状态、本人经历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对经过三个月以上了解、培养和教育的入党申请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在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由所在团支部向团委提出推优建议,团委向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推优意见。

在非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由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共同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党支部收到推优、推荐意见后,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审议,填写《吕梁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报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党委备案同意后,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组织应当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未经党校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期间,应当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第十六条 培养联系人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形成考察意见。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各单位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规范管理。对外单位或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审查和续档工作,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指定正式党员对其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党组织,党组织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等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当听取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

第十九条 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人选,填写《吕梁学院发展对象人选备案登记表》,报党委备案后,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备案材料包括: 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

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严格审议。

党委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培养教育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人选只有上报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配合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

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函调或者外调材料应当由县、团级以上党委出具。农村村民材料应当由乡镇以上党委出具。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入党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

(二)个人自传;

(三)团组织推优意见(或者党员推荐意见);

(四)《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五)《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

(七)近一年至少四份思想汇报;

(八)《发展对象人选备案登记表》;

(九)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十)政治审查报告、函调或者外调材料;

(十一)党支部关于发展对象综合情况的报告(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支部委员会关于是否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送党总支初审。党总支初审通过后,报送党委组织部复审。

组织部应当妥善保管入党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入党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复审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如何以及能否正确对待组织考验等;

(二)发展对象的经历、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填写是否清楚,与组织了解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都有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与本人所述情况是否一致;

(三)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团组织推优意见或者党员推荐意见是否完备、是否实事求是。

第二十九条 经过审查,确认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的,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经党总支审议,报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教工中的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严守纪律,举止文明,无任何行政处分。

学生中的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严守纪律,举止文明,入学以来无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优良,所在宿舍近两个学期原则上须被评为“文明宿舍”及以上等级。

(3)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近两个学期以来学习成绩分别排名在全班前50%(校系学生会、班团干部可宽限至60%),且没有挂科现象。

有无违纪现象、公寓文明建设、学习成绩有无挂科等情况以党总支为单位报组织部,由组织部统一交学生处、教务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一)填写前,党支部负责人或者入党介绍人应当教育发展对象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填写,并将所填项目向其解释清楚;

(二)发展对象应当严肃、认真、清楚地填写所有项目,不得隐瞒和伪造;

(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本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按照本人口述如实代为填写。由他人代写的,除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外,代写人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三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要求是:

(一)党支部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大会;

(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三)支部大会主持人要善于引导,让与会的每一个党员都充分发表意见,讲明自己的看法。出现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争持

不下的,支部大会不必匆忙作出决定,可以暂时休会,进一步听取党员意见,明晰问题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四)表决时,原则上允许但不提倡党员弃权,入党介绍人在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

(五)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或者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到会,或者发展对象不能到会的,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召开。入党介绍人有一人不能到会,但在会前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的,支部大会可以开会。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再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发展对象是副高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职务,或者离退休人员的,由校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谈话;发展对象是中级以下职称、科级以下职务、工人、学生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指派党总支委员负责谈话。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于审批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发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三条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方法是:

(一)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教育和考察责任,配合党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预备党员的汇报,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针对预备党员的实际情况,经常找他们谈心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二)党支部应当每季度听取预备党员所在的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的汇报并讨论预备党员的表现,分析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使他们实际体验党内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切实发挥党员作用;

(四)党组织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应当每季度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党支部和党小组应当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审查和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前,预备党员应当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第四十六条 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党员要求。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党总支审议,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第五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备案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的要求相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 我校预备党员到校外工作、学习,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由党总支根据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出具《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党委组织部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应当对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五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总支每半年检查一次,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第五十五条 党总支每年应当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

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党总支应当严格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变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吕梁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学院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院办电话:0358-3389029 

传  真:0358-3389097 邮政编码:033001

电子邮箱:yzb@llu.edu.cn

官方媒体
  • 学院官网
  • 信息公开
  • 版权所有:吕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