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说明
2015-09-10 11:24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 2014年3月,我校正式启动了章程起草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现已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形成《吕梁学院章程(核准稿)》。现就章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校章程起草的主要过程

我校章程的起草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前期调研阶段

我省高校章程制定工作启动以来,院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了相关会议和培训,深入学习《暂行办法》,认真分析教育部、教育厅已核准章程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系统研究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大学章程的理论成果和典型的大学章程文本,借鉴兄弟高校关于制定章程的有关经验。通过对比分析和系统梳理,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明确了学校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体系。学校也将“做好学校章程制定和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构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

(二)文本草拟阶段

2014年3月,学校召开了章程编制工作会议,对章程制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成立了由闫保平书记、杨述平院长任组长的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并聘请了法律顾问。

2014年7月至9月,章程起草组根据前期调研成果,组织撰写了《吕梁学院章程(草案)》初稿,9月5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对章程初稿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在全校不同范围内征求意见。2014年10月至11月,章程起草组汇总、分析和研究各方面意见,在公开、广泛地征求学校广大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大幅度修改,进一步形成《章程(草案)》第二稿。

(三)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阶段

2014年11月,学校将《章程(草案)(第二稿)》挂上校园网公开征求全校师生员工意见。之后,校工会召开了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及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专题会议,审议了《吕梁学院章程(草案)(第二稿)》,并通过分工会发动全校教职员工集中学习和讨论了章程内容,最后将所有建议和意见汇总向章程编制工作办公室做了反馈。章程起草组在梳理分析师生员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撰写完成了《吕梁学院章程(草案)(第三稿)》。2015年3月18日,学校召集吕梁市委政研室、教育局、发改委、经委、科委相关领导与企业家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学生家长代表就学校章程座谈研讨。2015年3月25日校党政领导再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对章程第三稿进行了深入研讨,进一步明确了章程修改的方向与标准,对章程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后经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68条。在此基础上,章程起草组逐条分析研究,参考借鉴186条,4月22日形成章程草案报请校领导审阅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四)审议审定阶段

2015年4月25日,学校召开一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吕梁学院章程》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 49 条修改意见,通过了《吕梁学院一届三次教代会关于<吕梁学院章程(修正案)>的决议》。随后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定,形成了章程核准稿。之后我们又根据省教育厅法规处的意见对章程核准稿做了认真修改。

学校章程制定历时一年多,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先后六易其稿。章程的制定过程,是学校总结办学特色、归纳办学经验、梳理改革发展成果的过程,也是全校师生充分表达意愿、凝练共同理念、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

二、我校章程主要内容

章程核准稿共十一章一百零七条,约12500余字。

第一章是总则,对学校名称、校址、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等事实性要素作了规定。

第二章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重点阐释了我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基本职能和教育形式,阐明了学校办学的重大事项和原则。本章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原则,突出育人为本和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和创新四大功能,强调学校的社会担当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有关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的规定。对这一部分内容,各大学有不同的理解,有些学校认为,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学校无权规定其举办者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列此章。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考虑:一方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要载明举办者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对此条款的解释是,高校的举办者、主管行政部门应该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就是说,依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在章程里我们必须申明学校的权利,还是单独列了一章。当然我们也考虑到了现实的问题,在具体处理上,对举办者的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表述,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则列得相对具体。我们希望经过核准后的章程将是学校与举办者的“契约”。当然,学校在依据法律通过章程自我赋权的同时,也设定了行使自主权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章、第五章对学生、教职工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问题作了规定。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公民享有或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或义务,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或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权利或义务,作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师和学生还分别享有或履行《教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与此同时,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之下,发生着更加具体的权力义务关系,作为学校的章程,必然要对教职工相对于学校的这些具体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这一方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师生员工权利与义务的丰富,同时也彰显了教职工办学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更进一步明晰了师生员工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六章管理体制,第七章基层组织机构,主要清晰地界定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治理关系和运行机制。这是章程的重点和主体,也是占篇幅比较大的。包括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代会、教学系等制度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的规定。

第八章是对财务、资产、后勤管理的具体规定。表明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资产属性、管理制度和学校的后勤保障机制。

第九章学校与社会,主要是对外部关系的说明,包括社会联系、社会服务、合作办学、校友会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章是学校标识,明确了学校校训、校徽等。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基本程序、解释权和时效等。

学校章程制定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基本涵盖了《高等教育法》和《暂行办法》关于高校章程规定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学校重要工作运行的制度与规则。

三、我校章程的主要特点

我校章程内容要素比较全面,基本体现了现代大学体制机制和治理结构建设的要求,较好地彰显了学校在发展路径、育人理念、人才培养和科研服务等方面的特色。概括而言,它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进一步凝练了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是学校所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是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实践的理性概括。对校外,它是一面彰显办学特色的旗帜;对校内,它是一个统一思想、引领行动的纲领。学校能否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好”的或“有价值”的办学理念。章程第二章明确提出“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合作办学”,明确提出“坚持以工科类学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明确提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适应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样一些理念既是30多年办学历史传统的沉淀、也是对近年来学校改革创新成果的提炼、同时也反映了对高等教育教育发展大势的把握。

(二)细化了学校的法定办学自主权

依法自主办学是国家法律赋予学校的法定权利,也是国内外高校治理的共同选择。大学章程的制定是大学实现自我管理和自主发展的重要契机,在大学章程中突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法人地位是大学治理的核心内容。在章程中将法律规定的学校享有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交流合作、专业设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学生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细化列入,申明了学校的权利。

在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上,教育部直属高校落实得很好,有些自主权已经超出了国外大学的治理权限,但地方高校自主权的落实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像机构的设置、学科专业的设置、人员的招聘、经费的自主管理和使用,仍然存在统得过死的情况。要不要写、怎么写是个问题,但章程又必须申明自己的权利,而且随着国家有关高校自主权法律规定的落实和行政权力的下放,地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仍是可以期待的,所以仍然载明了这些内容。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彰显了学校追求自治的重要诉求;第三章规定了举办者与学校的权责关系,有效承接了《高等教育法》赋予学校的七项办学自主权。大学自治是遵循大学内在逻辑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特色体现。学校章程明确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发展目标和战略、办学职能和外部关系、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教职工、学生和校友的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可行的自治规范。

(三)完善了学校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

章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明晰了党委、行政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各级学术管理组织的权责分配及运行管理,保障了学校各层次主体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形成高效有序、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确定了原则和方向。

学校章程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基本制度予以坚持。第六章管理体制,突出了党委领导的重点,明确了校长负责的内涵,并对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职责和形式进行了有效制度安排。在党委主要职责的表述中,充分突出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校长主要职权表述中,明确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通过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负责。

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是大学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大学作为学术组织这一本质特征的最突出表现,也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3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定位,有利于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学校章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章程还对委员会的构成以及限制行政干预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形成各安其位、各司其职、良性运转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意义重大。

(四)明确了师生主体办学地位

章程第四章学生与学员部分明确了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学生的发展权、民主权、知情权、困难帮助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申辩、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努力成为学生权利的保障器和保护伞,充分实现章程“制度育人”功能。

教师队伍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学校章程第四章教职工明确了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教职工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的权益保障制度和机制要求,体现对教职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五)体现了办学重心下移的治理取向

学校章程第七章基层组织机构,明确了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最高决策机构。规定了教学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规定了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开放合作和社会服务、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权,明确教学系是各专业、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保障教学系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更大自主权,突出教学系办学重心地位。

(六)进一步理顺了学校与外部的关系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有赖于一种科学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办学已不仅仅是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还涉及与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高校可以自治,但它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政府也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责任,放弃对高校的支持和管理。因此,有效的管理应是学校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综合体现,满足着政府目标和高校自治的双向需求。《高等教育法》指明章程应规定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章程修改程序等项内容,直接涉及高校的外部关系。高校外部关系的明晰,将使其运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有章可循。第九章呈现了学校与地方、校友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内容,明确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使学校与外部关系的合作与交流具有更清晰的制度依据。

(七)在章程制定技术层面做了一些处理

主要体现在对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和兜底性条款的使用。章程对一些机构构成、成员产生的程序、议事规则等程序性事项做了简化或省略性处理,采用一些准用性规范。这样做一方面是避免章程篇幅过长,另一方面也是为防止因部分程序性事项的变化而需要不断修订章程。章程还采用了大量兜底性条款,将所有目前无法预测或不便一一列举的情况用兜底性条款载明,增加章程条款的周延和严密。比如第三章对学校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具体列举学校权利的基础上,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然,作为学校升本以来的首部章程,虽然凝聚了全校师生员工的共识与智慧,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我们工作经验不足,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扎实,学校章程核准稿肯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敬请省章程核准委员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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