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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2010-01-01 22:35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及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或校内单位、部门组织、承办的人数多、规模大的各类公共活动。如举办庆典、会议、演出、考试、比赛等校内、外大型活动。

二、大型活动保卫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部门)应提前(至少72小时)将大型活动的名称、具体实施方案和举办地点、时间、注意事项、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等以书面的形式报保卫处备案。

四、设备、物资、场所的拥有单位或部门作为大型活动的重要协办方,要按照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告知和安全保障实施的责任。

五、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所有参与人员了解活动的保卫措施及应急预案,做到心中有数,临阵不乱,确保安全。

六、遇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主(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同时,要立即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保卫处得知情况后,要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处置事态,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查工作。

七、凡举办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承)办和协办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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