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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安全工作制度
2012-11-15 22:27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并落实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因学校所属单位(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因学校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或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对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学生、教职员工因个人自身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须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及由此派生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书记、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调研例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的安全。

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要把安全工作作为第一要务,集中精力抓好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全校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要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各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解决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和苗头。

第六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单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是分管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师生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检查活动,深入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协调分管单位积极配合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解决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和苗头。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安保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巡查制度、月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出入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对学校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五)指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奖惩制度;

(七)积极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八)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学工(部)处、团委、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学生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做好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订并完善辅导员、班主任、宿舍安全管理员、卫生管理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安全管理合力;

(六)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工作及善后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要求全体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加强教学活动中安全意识的教育,强化教学教辅人员安全责任感,实行“谁的课谁负责,谁的管理范围谁负责,教学教育过程全程负责”的管理制度;

(二)要求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务,摆在首位,认真落实相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学科研活动的各项安全规定;

(三)加强对实验室、实训室和体育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四)做好实验、实习、实训、艺术活动和体育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查任课教师对教学活动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绝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学校供水、供电安全;

(二)加强对食堂、医疗室以及所属管理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饮食与医疗卫生安全;

(三)对学校各部位的电气线路、消防管网定期进行检修、检测;

(四)对校园内地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老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五)监督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六)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隐患台帐,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将安全工作与行政工作同研究、同安排、同部署,将安全议题作为各单位(部门)议事决策的经常性议题。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全方位、多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致力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三)深入学生,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发现、解决学生的各类问题;

(四)按程序组织好各类集体活动,注重细节管理,谨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严格查寝制度、学生请销假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和骨干作用,营造健康安全的班级氛围;

(六)积极稳妥地协调处理好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任课、实验、实习、实训教师是教学时段学生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范和安全工作相关规定,不擅离岗位、私自调课;

(二)加强课间管理,不提前下课、滞留学生,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并报告教务管理部门以及辅导员或班主任;

(三)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活动;

(五)关注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有危险行为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六)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教育,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其他教职员工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拟定,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三章 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人的职务、职责的不同,安全事故责任的性质主要分为领导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又分为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又分为直接管理责任和间接管理责任。

(一)直接领导责任是指责任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因领导不力导致所负责单位(部门)引发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间接领导责任是指上级领导因领导不力导致所分管单位(部门)引发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三)直接管理责任是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而引发事故应担负的责任。

(四)间接管理责任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因疏于管理或疏于教育而引发事故应担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责任的类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其它责任。

(一)学校教职员工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或其它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二)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疏于管理、疏于教育或领导不力等问题且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其责任人应负管理不善、教育不力或领导不力的责任;

(三)对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发生,有关师生存在教育引导、信息反馈不力等情况的,承担适当责任;

(四)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员工具有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义务的,因教育缺失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负管理责任;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安全事故的学生,应承担违规违纪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安全事故的学生,依据吕梁学院学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党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二十条 安全责任的追究,须按下列程序处理,原则上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

(一)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二)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审议,并确定处理意见;

(三)各单位应无条件执行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的决议,并将执行情况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吕梁学院安全教育制度(试行)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创建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把“预防为主”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思想重视,加强领导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全面规划,分别实施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宣传部、学工(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主要由各教学系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主要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教育类型及内容

1.人身安全。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人身安全防范要求,以及防火、防盗、防水、防人身伤害、防交通事故、防欺骗行为、防无辜牵连等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适度扩大并慎重社会交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增强师生员工责任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的侵蚀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

2.治安安全教育。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宣传防盗、防抢、防骗、防爆、防起哄踩踏、防打群架、防事态人为升级等各项治安防范常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生。

3.饮食安全常识教育。饮食卫生常识、饮水卫生常识、变质食品鉴别、食物中毒的预防、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4.防火安全教育。学习《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有关知识,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常识教育,学会并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遇有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和安全疏散能力,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交通安全教育。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穿越马路看清信号指示,走人行横道线;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牢记安全第一,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珍惜生命,警钟长鸣,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安全生产教育。加强教育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学习公共安全常识,在实验实训操作、第二课堂活动及寒暑假社会实践等外出活动中,强化师生团队安全意识、自救互救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集体外出审批程序。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章和技能,明确熟记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消除各类隐患,确保生产运行安全。

7.就业安全教育。学习择业的基本知识,搜集和甄别就业信息,掌握求职应聘技能,防范就业求职陷阱,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网络安全教育。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倡导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不得在网络上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9.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常识,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积极教育疏导,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别是注重对大学生弱势群体在生活、学习、人际关系、情绪等方面的关心帮助,做好心理安全防范。

10.国家安全及政治安全。学习国家颁发的各种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拒绝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活动和非法组织,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模范和标兵。

11.大型活动安全教育。学习并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师生大型活动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明确安全责任。

12.远离黄赌毒安全教育。教育和引导师生培养健康的身心和高尚的情趣,洁身自爱,自觉远离“黄赌毒”。

13.其他方面安全教育。

四、 教育对象及途径

1.师生员工安全教育。以部门为单位结合政治学习安排教育内容,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侧重教育重点,春季、年末是治安案件多发时期,教育重点应放在防盗窃、防破坏宣传;冬季是火灾多发季节,教育重点应放在安全防火的宣传,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教工上岗安全教育。各单位对新教工上岗培训时,应组织学习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考核,把安全防范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3.新生入学安全教育。新生入学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安全教育活动。各教学系要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安排学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常识,提高新生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特殊工种安全教育。水电工、化学危险品管理员、司乘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训(演)练,规范各项操作程序,并建立登记卡,严格考勤。

5.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外聘教师、外籍教师以及各类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重点是校纪校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对各种建筑施工队应定期召开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消除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五、教育要求及措施

1.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教育前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要求制定教育计划,完善教育内容,开展教育活动,通过循循善诱的工作,使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扎根于师生员工的思想之中。

2.各单位(部门)安全责任人要履行一岗多责、多岗多责的安全教育责任。坚持教育先行,安全教育进课堂定学时、定学分,应急演练全覆盖,不漏一个部门、不漏一个班级、不漏一个学生。重点开展冬季防火,夏季防汛、防涝、防雷电、防溺水等险情自救互救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聘用的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先教育、后上岗”的原则,提高外来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安全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杜绝一切火源,禁止明火,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5.抓好安全教育考评。学校要将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评体系,对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参加安全教育,工作不负责任的,应严肃批评,做到奖惩分明。各单位(部门)要将安全教育作为重中之重予以安排部署,做好每学期安全教育的考核,并自觉接受学校考评。

吕梁学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校属各单位(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电网、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有无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教室、学生宿舍和超市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单位(部门)自排自查,学校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帐,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单位(部门)自查每两周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向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校区内所属单位(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条 学校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单位(部门)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学校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规范台帐,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要求,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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