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该生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其它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均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重修或补考取得的学分小于学院规定分值,外语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
6、没有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7、毕业论文(设计)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但不符合第三条第5款、第6款规定者,本人刻苦学习,积极改正错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须提供相关原件、复印件),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全国大学生专业竞赛前三名,或获省部级专业竞赛前二名;
2、获国家级文体竞赛前8名者,或获省部级文体竞赛前6名者;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署名为吕梁学院)或主编、参编完成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者(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署名为吕梁学院)或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者(第一完成人,专利权人为吕梁学院);
4、毕业时被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或者毕业时已经获得出国深造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关材料,并根据本细则规定,分别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毕业时未获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山西省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政字[2012]5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