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我校学位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校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挂靠在学科学位办。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院长、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从相关职能部门、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中产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从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副院长、副校级领导中产生。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副主席、委员从本系教授或学术造诣较高的副教授中选举产生,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是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和主席。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校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增补均由本系提出建议名单附拟任委员简介,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学校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批准后,印发学校文件。
第五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联系人1名,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若干人。
第三章 任期年限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我校学位工作的有关政策;
2、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
3、审核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4、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争议。
第八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1、研究、审核、决定本系学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审核并表决增列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3、组织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权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4、做好学校和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材料;
2、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3、组织学位授予权的申报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4、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联系人、专职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1、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材料;
2、负责组织完成本系与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
3、负责本系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工作;
4、积极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校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全体与会委员1/2以上(含1/2)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作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十四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负责汇报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指定其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负责汇报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但不能参与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