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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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2-03-12 19:57 作者: 编辑:院办管理员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学科建设与管理水平,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养和汇聚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术平台为重点,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提升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三类。

第四条 重点学科为重点建设大学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基础和支撑,学科方向要瞄准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形成优势、凝炼特色,增强服务能力和贡献水平,不断提高建设效益。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为五年。按照“省、校二级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六条 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在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降格或退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依托高等学校建设。教育厅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对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学校和各学科建设整体规划,组织对规划的论证和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实施过程以及建设目标的完成。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的实施,并负责学科方向的研究、学科队伍的组织、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重点学科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审办法》(晋教科[2001]8号)遴选。

第十条 重点学科按照五年一个建设周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投入、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三章 建设经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学校配套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建设、学术资料购置及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方案,学校和承担项目的相关学科要按照项目的建设任务及时组织实施,加快资金的使用进度。省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申请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项目,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所购置的重大仪器设备,学校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国家规定程序采购,并在省内高校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的学科项目结束后提交《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结题总结报告》,由高等学校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的几点意见》(晋教高字[1995]24号)和山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通知》(晋教高字[1997]45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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